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
1.1國內桌球規則除本章訂定外按照國際桌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桌總)手冊第二章桌球規則之規定實施。
1.2國內比賽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擲法定之。
1.3國內比賽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1.4國內競賽規程除本章訂定外依國際桌總手冊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之規定實施。
1.5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適用於各種比賽。但主辦單位有特別規定時,應於比賽辦法訂定之。
1.6比賽器材由主辦單位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現行核準之廠牌型號中選定之。
1.7在***比賽的團體項目中,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的服裝。但其他比賽除比賽辦法另有訂定外,不受「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顏色的服裝」之限制。
1.8國內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1.9國內比賽得僅設裁判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1.10比賽用球臺在比賽時間內,禁止任何人在空球臺練球,違者適用判罰行為之規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取消其比賽資格或驅離賽區。
1.11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以外之比賽管理問題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向該會中申訴由該會作*后之決定。
1.12*后之決定不得變更,但當事人得循序提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裁判委員會審議,以供嗣后判決參考。
1.13國內比賽團體賽各點采五局三勝制、個人賽采五局三勝制或七局四勝制、雙打賽采五局三勝制。但比賽辦法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1.14比賽時間經大會宣告后,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分鐘未出場者,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
1.15團體賽中任何一點,因球員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證件被判棄權時,取消該隊該場其后各點之比賽資格,但球員到場因故(如受傷、未攜帶合法證件,但能證明其身分等)無法比賽時,僅該點以”0”紀錄,并判對方勝比點。
1.16有關球員資格問題,競賽規程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無規定時由審判委員會作*后之決定。
1.17球員有冒名頂替情形,除取消該隊(員)之全部比賽資格外,并報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1.18比賽禁止使用不符合本規則2.4所規定之球拍,例如以金屬或鉆孔等之球拍。
1.19禁止在比賽會場內使用覆蓋物黏貼溶劑。
1.20青少年及學生組發生問題之申訴,得由教練為之。
1.21為維護比賽公平,避免敗壞運動精神之求敗歪風,國內比賽采雙敗淘汰或類似性質賽制時,獲勝的一方,得當場選擇其認為有利的賽程位置(即勝部或敗部)之權利,選擇敗部時對方列入勝部,未即時選擇者視為放棄選擇。
1.22本規則2.6.5新的發球規定,依國際桌總規定自民國91年9月1日起實施。